绥化学院二级单位党总支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作者: 时间:2018-07-2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进一步加强学校党的建设,落实二级单位党总支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责任,更好地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促进二级单位党总支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更好地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各二级单位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二级单位党总支委员会议是各二级单位党的工作主要决策形式。二级单位党总支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要问题由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二级单位党总支委员会的议事范围为:

(一)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重要决策和决定,传达学习上级党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指示精神。

(二)讨论审议本单位党建及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划、年度工作及实施中的有关重要事项。审议以二级单位党总支名义上报和下发的重要文件。

(三)研究落实本单位党的建设工作,讨论制定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推动二级单位党总支主体责任落实,研究决定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和统一战线工作。

(四)研究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安全稳定、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定期分析研判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状况并做好相关工作。

(五)研究决定党支部的设置及支部书记选任工作,教工和学生党员发展事宜,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及二级党校的相关工作,决定党内表彰、处分的有关事项。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讨论和决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七)研究本单位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八)其他需要由二级单位党总支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四条 二级单位党总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会议一般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缺席时,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对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的,书记、副书记或委员可临机处置,但事后要及时向党总支委员会报告。

第五条 二级单位党总支委员会参加人员为二级单位党总支委员会委员。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非委员的院(系、部)领导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党总支书记可以安排其他同志列席会议。必须指定专门人员作为会议记录人列席会议,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六条 二级单位党总支委员会的议题由党总支委员会委员或二级单位领导提出建议,由书记或受委托的副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每次党总支委员会议题应适量安排,重要、紧急议题优先安排,重大议题可安排专题讨论。

第七条 凡提交党总支委员会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分管领导对所涉及问题,应组织有关方面进行研究,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未经协调一致的事项,不得仓促上会。

第八条 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12天由院(系、部)办公室告知参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同时送达所有委员,以便提前做好议事准备。

第九条 二级单位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个别成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事先请假,并将个人意见或建议以书面形式告知会议主持人。

第十条 二级单位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如涉及与会者本人或其亲属,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会议有关保密的问题,应严守会议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十一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凡涉及党的建设重大工作部署、干部推荐、任免和涉及师生利益的重要问题,都要在广泛听取基层党员意见的基础上,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总支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党总支委员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酝酿,既可以由书记和有关委员进行酝酿,也可以由书记委托有关委员进行酝酿。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党总支委员会决策。需要进行民主协商的有关重要问题,讨论决定前要向相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情况,征求意见,进行民主协商,并注意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要重视发挥党代表的作用,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讨论决定下级党组织有关重要问题,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党总支委员会决定事项的一般程序是:由议题的主要提出人作简明扼要的说明;相关人员补充说明;委员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综合意见。

第十四条 会议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保证委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人必须在充分听取委员和列席人员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第十五条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决定。如需表决的,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表决。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为有效。列席人员无表决权。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在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的基础上,下次会议再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未按程序提出或临时动议的,原则上不讨论。

第四章  决策实施

第十七条 对未能出席二级单位党总支委员会的委员,会后由书记(副书记)负责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第十八条 二级单位党总支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按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明确专人负责落实。书记要抓好检查工作,并及时向二级单位党总支委员会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党总支委员会成员必须自觉维护党总支委员会的权威,执行党总支委员会的决定。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在党总支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二级单位党总支委员会研究决定的内容,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或传达到本单位全体党员。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学校所属二级单位党总支。机关各党支部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其他未涉及事宜,严格按照上级文件和学校党委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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